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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租房事件”社会热议之我见

作者:田贝娜

近日笔者阅悉到一则社会新闻,报道称广西南宁五名女生因为交不起房租,房东经过多次催收,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过几天,房东忍无可忍,直接把这五名女生扫地出门。“南宁五名女生因交不起房租被房东赶走”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热议。

据悉,这五名女生是刚毕业的年轻人,租了一间1200元每月租金的房子,加上水电费500元,平均下来每人支付340元左右。当初房东体谅她们刚毕业没什么钱,没有收取她们的押金,女生们也承诺第二个月补上押金。但女生们找了几天工作之后,嫌工资低,后来索性不去找工作了,一直呆在出租房玩手机。直到月底房东催收房租,这才着急起来,一直对房东说过几天交房租,最后激怒了房东,被房东赶走。被房东赶走的这五名女生非常狼狈,叫了一辆货拉拉搬东西。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有人批评房东冷漠无情,也有人认为女生们是自作自受。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租房是日常生活中一项不仅需要遵守规则也同时需要遵守法律的事情。租客应该遵守租房合同,按时支付房租和押金。同时,租客应该珍惜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机会,不要浪费时间和资源。

而实践中房屋场地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之间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的条款就发挥了很大作用,是解决双方纠纷、确定双方责任的要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作为出租人或业主,如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或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自救措施收回房屋,应该如何收回才能将风险降低,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如下:首先,发函催告房租;其次,发函解除合同;第三,发函要求对方自行清退;第四,如对方仍未在前述函件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则再次发函告知对方我方将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进行清理并收回房屋,并要求对方于函件中载明的日期到场清理其物品。最后,如收回需要对房屋进行清退以及需要对对方物品清理等,建议进行公证,避免后续对方要求我方赔偿房屋内留存物品及相关损失。

同时,完善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对后续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出租人或业主须谨慎设置条款。具体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函件草拟、流程仍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在挑选租客的时候,大家要从多个角度去考虑一下,从而实现合作共赢、尽可能地减少合同纠纷、在租赁关系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笔者认为,该事件提醒我们要尊重合同,遵守规则和法律。而房东和租客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问题。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应该以此为鉴,遵守法律,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