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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签 不能要求腾空物业
发布时间:2008-4-8 7:37:48  点击率:
 
  李先生看中在某中介公司放盘的一处物业,于2007年4月1日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要约通知书(买方)》,同意以75万元购买该物业,但要求物业必须以空置状态交付使用,同时李先生交付1万元购房诚意金,要约通知书中约定:“若中介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前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要约条件达成协议并签订《买卖承诺书(卖方)》,则中介公司可将诚意金转为定金交给业主;如未能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要约条件达成协议并签订《买卖承诺书(卖方)》,则中介公司代买方保管的诚意金需退还给买方”。

  15天后(即4月16日),李先生前往拟购买物业处查看,发现该物业尚未空置,仍在使用。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未能履行《买卖要约通知书(买方)》约定,要求退还1万元诚意金。

  中介公司认为,公司已在4月10日前根据《买卖要约通知书(买方)》的约定与业主达成协议,签订了《买卖承诺书(卖方)》,并在4月10日前将该承诺书出示给李先生看。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尚未约定好协商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因此物业空置、交楼时间也未确定。在未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李先生要求物业必须处于空置状态,并以看到拟交易物业仍被使用的“现场证据”来证明中介公司未能履行约定是没有依据的。

  后经市中介所调解,买方与中介公司达成协议:买方愿意继续购买物业,由中介公司落实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后来买方与卖方、中介公司成功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个案

  分析

  本案中,中介公司已在4月10日前根据《买卖要约通知书(买方)》的约定与业主达成了协议,签订了《买卖承诺书(卖方)》。由于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体的合同条款、交楼时间及条件等也未确定,因而该物业的使用权仍属于业主,业主有权继续使用。李先生在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求物业必须处于空置状态,并以看到拟交易物业仍被使用的“现场证据”来证明中介公司未能履行约定是没有依据的。

  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等书面协议是维护签约各方权益最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签订合同、委托书及协议书等时,当事人应对具体条款仔细斟酌,务必将有疑问、顾虑事项作为合同可撤销或解除的情况写进条款中,这样,即使产生纠纷,签约各方也能根据这些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人民网)
(编辑:方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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